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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外国法制史的首要目标是了解外国特别是西方法律的历史,包括渊源、发展规律、主要特点等等,以为我国学习研究移植西方法律提供必要的知识背景和历史借鉴。
[5]近代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正是中间阶层发展所必须依赖的经济基础。因此,中间阶层与法治之间的天然联系,决定其必然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为法治国家的真正实现提供必需的社会土壤。
中间阶层积累财富的艰辛过程和其对于稳定经济状况的追求,使其相对于其他社会阶层而言,在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和保障方面表现出了更为浓厚的兴趣,对于私有财产权的追求也更为明确和执着。中间阶层对于法律权威性的要求,则更体现为一种制度形态。同时,中间阶层在行为方式上更多地表现为勤奋工作、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亚里士多德曾说过,中产阶级不发达是政治不稳定的根源,当中产阶级弱小无力并且组织很差时,国家就会分裂为穷人和富人两派,由于穷人和富人是天然的敌人,两者之间在政治上往往互相排斥,很难妥协,这就会导致社会不稳定。首先,要求社会法律规则应当是明确清晰的,应当尽可能地消除所有的弹性,有助于其合理安排自身交易行为。
首先,强调在一定的国家或区域范围内,法应该是普遍有效的,对每个人都一视同仁,不应受个别人感情因素的支配。因此,在法律意志上,中间阶层表现出了特有的理性平衡,他们将自身自由权利的行使设定在法律许可的理性限度之内,并善于运用理性来调节和控制自身追求利益的行为方式和过程。2009 年为 10,511,409 件。
一个以网络为基础的社会结构是具有高度活力的开放系统,能够创新而不致威胁其平衡,不仅如此,网络形态也是一种权力关系剧烈重组的来源。网络舆论或者网络民意不是公意,因为舆论主体虽然是多数人,但多数人是一个相对概念,在不同的群体范围内,它所指的绝对数量是不同的。3 月 31 日,许霆被改判五年有期徒刑。2001 年 11 月 15 日,公安机关传唤冯志雄、李兆兴两人,两人承认借条系他们持刀威逼张坤石等人所写,后二人分别被四会市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14 年和 7 年。
[9]在知网数据库中,以媒体审判作为关键词,搜索 1994 年至今的人文社会科学库,最早出现媒体审判一词的是一篇题为《警惕媒体审判》[10]的短文,其中所涉及的媒体审判的案例是河南的张金柱交通肇事案。在帝国时代,小事闹大,即是耸动官府的一种技巧。
虽然社会组织的网络形式已经存在于其他时空中,新信息技术范式却为其渗透扩张遍及整个社会结构提供了物质基础,网络化逻辑会导致较高层级的社会决定作用甚至经由网络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利益:流动的权力优于权力的流动。据统计,2009 年6 月30 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 38 亿人。[16][瑞士]荣格:《分析心理学理论与实践》[M],三联书店 1991 年版,第 46 页。判决一出,舆论一片哗然。
在这种制度下,坚持审理前、审理中禁止媒体报道也就成了自然的安排。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对张金柱判处了死刑,而按照他的犯罪事实,只能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最多判处七年有期徒刑。2008 年 1 月,许霆案被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像杨乃武与小白菜这样的案件,之所以能够家喻户晓,主要是因为当时有《申报》作为媒介传播给了民众,促动了清廷的重视。
[22]林山田:《民事诉讼法》[M],转引自卞建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J],《政法论坛》2000 年第 6 期,第 124 页。进入专题: 网络媒体 司法裁判 。
[9]李金声:《曝光的权威》[N],《检察日报》,1998 -10 -10。这样一些运动极富感染力……差不多是压倒一切的,因为当集体无意识被激活时,你就不是原来那个你了。
达到临界点的另一半 0. 382 时,就可以使整体感觉到一种重要的影响存在。2001 年 4 月 6 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网络社会还需要诚信为本吗》一文,文中提到:网络社会不同于我们接触的真正的现实,更多的是停留在一个虚拟的世界……,其中的网络社会则是一种虚拟的空间(Cyber society)。何况并不是所有网民都关注相关案件,所以真正关心某些网络热点案件的网民,占总人口的比例并不高。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一年有期徒刑。将小事闹大的手段有二:一是慌状,二是聚众。在媒体司法的氛围中,司法权威、司法独立被消解了,这导致我们不得不思考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司法应当回应网络舆论或者网络民意吗?三、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基本立场媒体与司法的复杂关系很容易导致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即混淆司法回应社会与司法回应媒体之间的区别。
关键在于如何守住界限。无收入群体网民占比从 4. 6% 上升至 7.9%。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当事人认为确实存在媒体审判、网络审判影响到法官公正裁判的情形,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宣告原审无效。2003 年 4 月 24 日,肇庆中院在四会开庭审理莫兆军玩忽职守案。
司法与网络媒体间的紧张关系将长期存在。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 4. 2 亿人。
因此,网络舆论的意见充其量只能是众意,而不是公意。在这种态势下,法院和法官在强大的网络舆论面前如何保持依法独立裁判的品格,消解来自网络媒体的压力呢?关键在于回到起点。[2]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网络媒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这为司法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和新期待。与网络社会意思接近并同时使用的还有其他一些术语,如信息社会、数字化社会、赛博社会、虚拟社会等。
最后,网络舆论成为全民大审判的推手,还根源于对法院职能定位的错位。李兆兴持有张坤石夫妇的借条,而张坤石夫妇辩称借条是被李兆兴及冯志雄持刀威逼所写的。
依此逻辑,法院裁判案件的过程就是人民裁判案件的过程。可见,在网络社会中,法院和法官裁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难题。
其次,司法信息的公开使得司法在同样的案件应同样处理方面面临更大的挑战,一旦不同法院裁判类似案件的结果不同,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从传媒与司法的隔离制度来说,英国宪法规定新闻自由受法律保护,媒体有权利对公众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报道并发表意见。
2007 年 12 月,许霆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这是处理网络与司法关系的基本准则。假如这个整体是社会或整个世界,那么多数人就是公众,主导性舆论就是显性形态的民意或公意。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
而发生在 2001 年 3 月 2 日的云南许霆案中的当事人何鹏,由于没有受到媒体的聚焦,就没有那么幸运了,他因 ATM 机失控,连续取款 42. 97 万元,于 2002 年 7 月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至今仍在监狱服刑。连接网络的开关机制是权力的特权工具,掌握开关机制者成为权力的掌握者。
当然,对网络与司法的隔离是一种适度的隔离,不是绝对的隔离,换句话说,网络与司法隔离是原则,不隔离是例外。除了这个意义上的网络社会之外,还有另外一种网络社会,这就是 network society,它是一种作为社会形态的网络社会。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网民对某个案件的看法明显不同于法官,甚至与法官的观点相冲突的情况。Cyber society 意义上的网络社会是在互联网架构的网络空间中产生的社会形式,是在信息通讯及网络技术发展和整合中创造出的一种新的社会,是人类生活和工作的另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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